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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时间:2024-10-10 10:51:55  点击次数:523

  9月28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突出专利促进和专利保护,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旨在为我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南省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专利转化推广运用,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及其他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明确在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发明人、设计人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的重要因素。在工程、研究、经济等专利应用广泛的领域,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

  《条例》明确,从事专利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和评议费用以及与专利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等专利转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为促进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转化,《条例》建立了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制度。规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由专利权人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为加强专利权保护力度,《条例》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侵权行为人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专利质押融资、技术调查官制度、电商平台经营者专利保护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畅通专利创新、运用、转化和保护渠道,提升专利质量和转化效益,对全省创新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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