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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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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 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 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办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代理委托书(我所提供,申请人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2.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我所提供,申请人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许可人、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一份(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书上有效期限)
5.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注:公章要清晰,不能断断续续、模糊不清